昆山法院:法官诚恳劝解 十三起案件齐调解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337
这十几名员工都是周市镇同一家企业的员工,其中有些员工已经在该企业工作十年有余。近两年来,受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公司订单越来越少,经济效益日渐降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且加班费也未全额给付。该企业的员工大都是外来务工者,不多的工资收入是他们家人重要的经济来源。迫于无奈,员工要求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双方互不相让,矛盾十分尖锐,故仲裁中未调解成功,最终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来法院。
承办该批案件的张雪莲法官深知,十几个案件合并审理,如若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群体矛盾。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采取了隔离调解方法。法官首先耐心做公司工作,调解金额会在判决金额基础上打折,对企业来说经济成本降低,且避免了后续可能的上诉程序,降低了时间成本。最终单位同意在仲裁金额基础上打7.5折的方案。
做劳动者工作的难度远远大于做企业工作的难度。起初,员工情绪都很激动且你一言我一语,丝毫不肯退让。法官深知几千块钱可能是普通劳动者几个月甚至半年的积蓄,要他们放弃十分不易。法官将心比心,一一做劳动者的工作:首先单位想付金额远远少于7.5折,法官做了对方很多工作对方才同意这个金额;其次,从时间成本讲,如若上诉,至少要拖半年时间,对于家有老小的员工来说,尽快拿到补贴再去寻找新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为了这案子拖半年大家拖不起;再者,公司的现状员工都十分清楚,随时可能倒闭,拖到半年后很有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一纸“胜诉”空文有何意义?法官句句切中员工的真实关切,慢慢开始有员工动摇。有一名员工不想再折腾,第一个站出来同意调解;其他人考虑再三后也一个个陆续同意,最终十三名员工全部同意了这一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能用调解方式和谐处理好双方矛盾,且使员工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