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小张要求买房,小王立马拿出9万元,孰料房没买成、恋情告吹,9万元也没了影。多次索要未果的小王无奈之下求助法院,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返还财物纠纷案件,判令小张姨父钱某归还小王9万元购房款。

 

小王和小张两年前的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几个月后两人便订婚了。第二年正月小张告诉小王想在东台买房,小王遂将9万元积蓄托小张姨父钱某转交小张,后来小张告诉小王她想到上海买房,小王觉得小张对这份感情不当回事,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张返还9万元购房款,小张却说从未收到9万元,向钱某索要多次也被拒绝。

 

钱某声称,小王所说的9万元是由小王母亲陈某交给他的妻子李某,当时李某出具一张借款9万元的借条,债务人是陈某,后来在小王的要求下,他重新出具一张收到9万元的收条,付款人是小王。他收到9万元后,先是根据小张要求,将小张欠他的3万元扣下,余下6万元,由小张父亲拿走2万元,小张哥哥拿走4万元,所以该9万元应由张家返还。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王将9万元购房款交钱某,是为了请其转交小张购买结婚用房,具有特定用途,钱某应及时将该款项转交小张买房。钱某,9万元分别由小张处分3万元、张父取走2万元、小张哥哥取走4万元,该款由张家返还的说法未提供证据证实;另外即使该事实存在,也是钱某对9万元购房款的擅自处分,侵犯了小王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该9万元的所有人是小王,其交给钱某的目的很明确,是请其转交小张购买结婚用房,而不是抵销小张与钱某的债务,也不是让其转交小张的父亲、哥哥;况且,钱某为小张姨父,与张家有亲戚关系,其辩称理由可信度不高。结合小张因小王未买婚房与张家发生争执时,提到李某出具借条和钱某出具收条的情形,应认定钱某辩称已将小王给付的9万元交给小张的说法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小王持钱某出具收条要求钱某返还9万元,依法应予支持。遂判令钱某返还小王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