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蔡保瑞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2224
从占有的角度来分析,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合法手段如承租等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所有权人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与他人占有所有权人财物性质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一般不能构成盗窃罪。此种行为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一般称为阻却违法性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自救行为的规定,但是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仍然可认定此种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看,其盗窃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恢复自己的权利,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构成不符。但是有一点是例外的,那就是如果所有权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并不知道所要窃取的财物归自己所有,而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窃取,那么即使窃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仍然构成盗窃罪,这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类的案子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例如下面案例该如何处理?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汽车租赁给李某使用,由于张某需急用该辆汽车,在租赁期间,张某趁李某不注意将该汽车开回家,李某误以为被盗,故报警。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这种观点从保护合法占有的角度分析,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已经处于合法占有人的监管之下,并承担起了相应的保护义务,对该财物有一定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尽管所有权仍在所有权人这里。如果所有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此类财物,损害了合法占有人的占有权益,故应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出发,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的是他人财物而非自己财物。张某将自己租赁给李某的汽车取回的行为虽然对李某的合法占有权益造成了侵害,但不足以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完全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加以处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权人盗窃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要根据行为人盗窃的主观目的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一般在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尽管所有权仍在所有权人这里。如果所有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此类财物,应构成盗窃罪。国外也有规定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立法例,例如日本《刑法》第242条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由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视为他人的财物。但国外的类似立法并没有将秘密取回自己被他人合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一律规定为盗窃罪。这与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不矛盾的。例如:被告人马某将其价值4000元的三轮摩托车借给同村的张某使用。张某使用后将三轮摩托车锁在自家门前,当晚12时许,被告人马某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张某把丢车的情况告诉马某,马某隐瞒了真实情况,并表示愿意原价赔偿。后马某将该车卖与他人得款3500元,并接受张某赔偿款4000元。本案被告人的财物在被他人合法占有之下,就应被视为他人财物,被告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被视为他人财物的三轮车,理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自己所有财物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权利,才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自己的财物,因这种盗窃行为人主观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能构成盗窃罪。例如,甲将其摩托车借给乙使用,后乙以各种借口推托迟迟不将摩托车返还给甲,后甲于某晚趁乙家中无人之机,将摩托车盗走,事后甲承认自己的行为,并愿意去公了。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乙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本案中,要看张某有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张某只是暂时开回家使用,并且在李某告知该车辆被盗后积极向李某说明真实情况,张某就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张某在李某告知其车辆被盗的情况下,装聋作哑不如实说明情况,并主张李某偿还其相当于该汽车价值的损失,我们就可以视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张某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