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发布苏州地区首例环境保护“禁止令”
作者:周游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840
2013年9月,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以昆山市根本五金有限公司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存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作出罚款27万余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然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最近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企业又恢复了生产活动,遂立即申请昆山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昆山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的同时发布了上述“禁止令”。
由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裁定书,但该法律文书对于行为罚的执行方式、执行效果均未能明确,导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罚”最终很难产生良好的效果。为配合政府铁腕治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昆山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领域的“禁止令”制度,特别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加以适用。“禁止令”明确:一、立即禁止环境违法企业的生产或违法行为;二、若继续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