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乘坐电梯购物摔倒 超市理应担责
作者:孙红岭 王会金 发布时间:2014-03-25 浏览次数:387
“我代表全家感谢连云区法院!感谢为民司法的孙法官!”当事人顾某紧紧握着孙法官的手说。孙法官微笑着对顾某说,我只是履行了一个法官应尽的职责。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2年8月的一天,老人顾某前往该超市购买日用生活品,在乘坐超市内的手扶电梯时,因电梯较陡,该老人前方的乘客摔倒,将该老人带倒,致使老人摔伤骨折并住院治疗。双方协商不成,老人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在本案中,超市因经营需要向顾客提供自动扶梯,顾某因到超市购物乘坐自动手扶梯,双方之间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超市提供的电梯较陡致使老人前面顾客摔倒,带倒老人,超市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对顾某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连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超市赔偿老人顾某各项损失共计1178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超市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场旷日持久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老人顾某领到执行款的当天,带着家人前往连云区法院表示感谢,于是出现了上文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