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妻子擅自转移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钱
作者:赵建峰 严洁 发布时间:2014-03-25 浏览次数:403
如东男子徐某与女青年顾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一度尚可,不久生育一女。2010年,丈夫徐某出国打工,妻子顾某在家照顾孩子。期间两人也偶有联系,丈夫并未觉察出夫妻感情异常。
2012年8月回国后,丈夫发现妻子有某些不当行为。两人遂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当年9月份,丈夫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间,妻子分别于七、八月间先后四次支取共计27000元存款。2012年9月份,妻子顾某更是将已经投保完毕的一份保费为5万元的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共得退保费34000元。后丈夫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离婚的事情就暂时搁置了下来。丈夫刚息诉,谁知妻子又于当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果被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12月底,妻子顾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丈夫徐某出国务工期间,妻子出现不当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得到准许后,两人仍然继续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妻子顾某在丈夫出国劳务期满回国前夕及回国后,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擅自支取银行存款,办理退保手续,属恶意转移、隐藏夫妻财产的行为,分割该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少分,并承担保险费因退保而造成的差额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妻子返还丈夫应得的银行存款及保险费款计人民币4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