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敲诈勒索被判缓刑的中年男子张某,在缓刑考察期内利用同村人的信任,趁帮助同村人王某摩托车加油的机会,偷配摩托车钥匙,并趁其不备盗走摩托车及车内的2000余元现金。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四十多岁的男子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11月上旬的一天,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应同村人王某的请求,在拿到王某给的摩托车钥匙和若干现金后,到镇上的一间加油站为王某的摩托车加油。

 

想到自己因没有交通工具出行不便,而王某又整日待在村上的茶室基本不用这部摩托车,张某想到自己可以私配一把钥匙以备不时之需。当日加油结束后,张某便到锁匠处配了一把王某的摩托车钥匙。还车时,张某将本来的钥匙还给了王某。

 

第二天晚上9时许,张某经过村上某茶室时发现王某的摩托车正停在门口。想到自己已经很久没有去看望邻村的老丈人了,张某便拿出昨日刚配的钥匙,在没有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驾车而去。途经一处茶室时,张某又用放置在摩托车坐垫下储物箱内的现金参与赌博,并输了300余元。之后,在一位债主的电话追讨下,张某又蒋储物箱内剩余的2000元偿还了之前自己欠下的现金。

 

车还未至丈人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开始觉得后怕。想想自己配钥匙、开摩托的事情应该没人知晓,不如直接“毁尸灭迹”,于是张某将摩托车直接扔进了路边的一个小湖中。但是他没想到的时,事发当晚王某就已到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反映最有可能的盗贼就是张某,而湖中的摩托车在第二天清晨就被一位拾荒老人发现。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因张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