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为了给父亲出口气,17岁少年一把火烧了人家厂房,侥幸未被查获。10年后,因同伙的指纹比对,已为人父的27岁青年终归案,319,经江阴法院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37月,被告人陈某还是一名放暑假在家的在校学生。父亲常在家抱怨被害人钱某和他合伙做生意,却不给钱。陈某听在耳里很替父亲不忿,心生报复的念头。一日,陈某在当时同样17岁的“铁哥们”黄某家玩,提到此事,便和黄某说,想放一把火泄愤。黄某感觉很刺激,两人一拍即合。716晚,陈某和黄某带着打火机来到钱某厂房,翻越围墙、掰开窗栅,进入办公室,将抽屉里的毛样点着后,放在床上和办公桌上。之后二人又进入厂房仓库,将仓库里堆放的毛纱点燃并随手扔了几处。火势渐起,因听到有人报警的声音,两人赶紧离开了现场。当晚,钱某厂房被大火烧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也曾怀疑过陈某。但陈某与黄某已事先串供,两人互相证明当时在一起,并未在现场。案件一直未破,直到201310月。当时黄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正在服刑,指纹被采集,经比对后,发现与十年前留在放火现场的指纹一致,当年这起放火案的作案嫌疑人才浮出了水面。经审查,黄某供述了他与陈某共同放火作案的事实。201311月,被告人陈某经讯问,也如实供述了作案的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构成放火罪,系共同犯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黄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放火罪没有判决,将本案判决与前罪判决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今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陈某,对当年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他告诉记者,自己多年来一直对这件事耿耿于怀,当时太不懂事。但错误已经犯下,必然要接受惩罚。该案审判长周玉萍指出,当年未成年的陈某会去放火,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家长不利情绪的影响。家长在教导孩子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合理宣泄情感,以免给未成年孩子造成误导。“这个案子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最好注脚。”周玉萍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本案也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一个警示,不要心怀侥幸,触犯了法律,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