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因当事人还钱还错人造成他人不当得利的案件。

 

20134月份,刘某欲向汪某借款20万元。汪某当时无资金可以出借,只有17.6万元正要归还给朋友席某。经刘某与席某联系后,席某同意将汪某应当归还的借款17.6万元转借给刘某。2013416,在汪某到场的情况下,刘某向席某出具20万元的借条并由他人进行了担保。同年418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某17.6万元,事后席某又交付刘某24000元现金。借款期满后,刘某误认为还款时仍应向转账的银行卡上还款,于是分6次向汪某银行卡上汇入132000元。直到201311,席某起诉要求刘某还款时,刘某才发现之前还款还错了人。20131231,刘某将汪某起诉到如东法院,要求其返还相应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还款时认识错误,将钱款汇入汪某账户。汪某取得了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由此而得的相应钱款。遂依法判决汪某30日内返还相应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