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受理了新消法实施后的首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消费者郑某因所购衣服色牢度不合格,状告超市要求赔偿1元。

 

不久前,市民先生在通州某大型超市购得上海某服饰公司生产的休闲裤1件。在买回家后,先生将衣服拿给亲戚观看,亲戚却说衣服质量较差,质量达不到合格证上规定的标准。较真的先生为打消疑虑,将衣服送至南通纤维检验所检测。根据南通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所购休闲裤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先生认为,色牢度不合格易造成皮肤感染,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上海某服饰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将超市和生产厂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元。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强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