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管,牛某应公司负责人郁某要求办理了信用卡,并在办卡后将卡交给了郁某使用。郁某承诺由其使用并负责偿还。孰料,郁某最终因企业破产无力还债,牛某却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欠款。317,南通市如东法院开庭审结了该起信用卡欠款纠纷,判决牛某限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费用27万余元。

 

201265,如东男子牛某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618该商业银行向牛某发放了信用卡。此后,该卡先后两次消费共计29万余元。从20131月开始,该卡开始逾期违约,至2013425共违约4期,积欠银行本金257994.11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商业银行于20131227将牛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牛某辩称,信用卡是自己所在公司负责人郁某借用自己名义办理的,办好后卡就被郁某拿走了。钱也是郁某使用的,自己对卡并无使用权和支配权。同时,事情发生后,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65,牛某在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亲自在银行提供的申请表上摘抄了“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等相关内容,并签字进行了确认。同时在银行提供的《授权书》及《持卡人承诺书》上也进行了签名。2012613,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交接手续时,牛某本人也进行了签字。

 

法院认为,本案信用卡系由牛某提供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向某商业银行提出办卡申请,并签署了承诺书、授权书,发放信用卡时,亦由牛某本人签字拿卡,牛某应为信用卡的持卡人。牛某提出的信用卡办理后由郁某实际占有使用的辩解,因其办卡后由其自己使用或是交由他人使用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因此对抗发卡人,其还款义务不能免除。关于事发后牛某已经报案的辩解,因该案不涉及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此也没有立案,故也不能免除牛某的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牛某于十日内偿还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