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用卡交他人使用 欠账还要自己还
作者:赵建峰 郭炳楠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次数:348
作为高管,牛某应公司负责人郁某要求办理了信用卡,并在办卡后将卡交给了郁某使用。郁某承诺由其使用并负责偿还。孰料,郁某最终因企业破产无力还债,牛某却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欠款。
庭审中牛某辩称,信用卡是自己所在公司负责人郁某借用自己名义办理的,办好后卡就被郁某拿走了。钱也是郁某使用的,自己对卡并无使用权和支配权。同时,事情发生后,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
法院认为,本案信用卡系由牛某提供身份信息,填写申请表,向某商业银行提出办卡申请,并签署了承诺书、授权书,发放信用卡时,亦由牛某本人签字拿卡,牛某应为信用卡的持卡人。牛某提出的信用卡办理后由郁某实际占有使用的辩解,因其办卡后由其自己使用或是交由他人使用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因此对抗发卡人,其还款义务不能免除。关于事发后牛某已经报案的辩解,因该案不涉及信用卡诈骗等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此也没有立案,故也不能免除牛某的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牛某于十日内偿还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