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一工厂老板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反而逃匿躲避,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近日,被告人赵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仪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41月,被告人赵某投资成立了仪征市某旅游用品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运营期间,被告人赵某招募了50余名工人进行箱包、帐篷等旅游用品的加工制造。其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职工20131月份及2012年部分月份的工资计人民币126 690.69元后,2013223,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两日内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同日,被告人赵某委托其妻弟王某签收了指令书,但未按指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春节前逃匿,至同年719被仪征公安机关抓获。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于2013827,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支付了其余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 700元。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