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自燃货物被烧 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作者:周超 许媛媛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275
刘某等六人都是在江苏省泗洪县从事服装生意的,2013年12月乘坐王某驾驶的货车同去常熟采购服装,采购完后王某带着六个人“满载而归”,六人都在车上心里都默默地盘算着这批进货能挣多少。2013年12月7时许,突然有人发现车子后面有一阵一阵的烟冒出来,浓烈的烧焦味直扑而来,把正在午睡的刘某呛醒。司机王某意识到大事不妙,马上停下车子,下车后发现车子已经自燃,车子上的服装放肆地烧起来。王某立刻叫下车上的人,并拨打了119,消防警察赶来,及时扑灭了火。刘某等六个货主看着被烧了的衣服,目瞪口呆。经过检查发现,两大包衣服,竟然还有一包衣服完好无损,实属不幸中的万幸。当晚刘某等人就叫来另外一辆车子,把服装运回家。
刘某等六人找到车主王某要求他赔偿全部的衣服损失,王某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衣服都被烧毁,还有一包衣服是完好无损的,故只愿意赔偿一半的损失。双方争论不休,刘某等六人诉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经过泗洪法院审理认为,承运方应当按照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等六人和王某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自燃起火,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刘某等六人已从王某处取走部分未烧毁服装以弥补损失,对取走服装的价值,刘某等六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取走衣物的价值。但是,在庭审中他们拒绝承认既定的事实,致使无法准确确定价值,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确有服装未被烧毁,于是酌定减少王某的3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