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儿生活困难等原因,陆阿婆代为抚养外孙女长达15年,为此她可否要求女儿和外孙女支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女儿和外孙女共同补偿外婆3.5万元。

 

陆阿婆系女士的母亲。女士于1986年生育了女儿孙某,并在三年后与丈夫离婚。此后,女士因生活困难等原因,将孙某交付给母亲陆阿婆照顾,直到孙某2007年大学毕业。陆阿婆抚养外孙女的时间超过15年。

 

2012年底,家庭成员之间因赡养陆阿婆的问题发生纠纷。陆阿婆遂于2013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女士和孙某支付其照顾抚养孙某十五年的抚养费。对此,孙女士母女共同辩称:陆阿婆长期代为抚养外孙女孙某属实,但是孙女士在工作后已经将工资付给原告,作为抚养孙某的费用,直到孙某大学毕业,所以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士在面临经济困难及生活无着时,委托陆阿婆抚养孙某,双方之间成立委托抚养关系。在女士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陆阿婆作为母亲自愿伸出援手为女士照顾和抚养孙某,陆阿婆为此的付出不仅体现了浓浓的亲情,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虽然陆阿婆为照顾抚养孙某支付的费用无法查明,但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基于亲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酌定女儿、外孙女连带补偿陆阿婆抚养孙某的费用3.5万元。

 

该案上诉到苏州中院后,该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请珍重亲情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既包括了特定身份关系家庭成员之间法律所规定强制性义务,亦包含了家庭成员间法定强制义务之外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该价值取向既来源于家庭伦理道德,又来源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善良风俗,是物质金钱无法取代的精神财富。

 

本案中,女士与陆阿婆之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而是陆阿婆基于与孙女士、孙某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而提供的无私帮助。因此,由受益人孙女士、孙某对陆阿婆之无私付出予以适当补偿,法律并未禁止,亦符合法律倡导之精神。

 

据法官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孙某亦表示基于对陆阿婆的感恩之心,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关心、关爱、照顾陆阿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