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是某银行宜兴支行的储户,在该行办理了信用卡。到2013年8月8日,徐先生因消费累计透支14000元。考虑到一时没有那么多钱还款,银行又有分期付款的服务,徐先生就打电话到银行客服中心,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当时,徐先生选择了分12期归还,按银行规定每个月需支付手续费100.8元,8月26日出账单,需在9月20日前开始归还第一笔分期,手续费加本金共计每月归还1267.47元。分期付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没多久,徐先生就筹措到了一笔钱,于是8月16日徐先生再次致电银行客服中心,告知其信用卡上所欠的本金14000元已全部还清,想申请取消分期付款业务。没想到银行客服人员告诉徐先生,如果此时取消分期,手续费还是照样生成,需一次性收取手续费1210元。“我都已经还了所有的钱,为什么还要收那么多手续费?”徐先生不服如此高昂且不合理的手续费,最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在宜兴法院民四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日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徐先生撤回了起诉。
案件虽然告解,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随着信用卡金融业务的普及,有徐先生这样经历的人不在少数。据调查,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虽然没有利息,但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额数的手续费,且各家银行手续费收取的方式不同,手续费的费率也不同,但算下来一般都稍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相关媒体报道,消费者如果申请取消分期付款,超过七成的银行不仅不退还已缴纳的手续费,还会要求消费者在提前终止分期付款后继续缴纳手续费。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除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手续费。徐先生在申请取消分期业务时,所欠金额已全部还清,且此时分期业务还未开始,银行采取一次性将手续费全额收取的做法显然不太合理。
法官表示,发生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续费纠纷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业内服务收费规范的不完善,且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虽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但在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的情况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尝试的。”法官说。
因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避免自己在选择银行分期付款时遭受额外损失,要了解和比较各家银行的分期付款业务消费金额起点、手续费及提前还款所需费用等相关事项,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分期付款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