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车库引来两方争夺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296
工程承包商解飞与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车库销售合同,购买我市某小区车库9间,却在出售过程中发现其中一间被他人占用,双方对车库的归属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2011年11月,解飞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车库销售合同,购买了本市某小区1幢6号、12号、26号、27号、29号、30号、31号、32号、34号车库,付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押。2012年5月,解飞在出售车库时,发现32号车库被仇军占用,在要求其迁让遭拒后,解飞提起诉讼。
仇军对自己成为被告很是不解,他称:“2009年7月,我从赵勇那儿购买了某小区1幢306室,同时以6万元的价格一并购买了32号车库。”
经了解,解飞是某小区1幢房屋的实际开发商,赵勇是该小区的建筑商。开发过程中,解飞因欠赵勇工程款,将1幢101室、306室以房抵债的方式抵作工程款。赵勇便将其中的306室及32号车库一并卖给了仇军。
“购买房屋前,我特地到开发公司问了,知道赵勇有权出售房屋才将房款、车库款付给赵勇。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我名下,车库也支付了6万元,并实际使用。”仇军在法庭上如是说。
解飞对仇军实际取得306室房屋的产权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自己在将该房屋抵给赵勇作工程款时并未将32号车库一并抵给赵勇,“赵勇无权处理32号车库,我坚决要求仇军立即迁出车库。”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未能调解成功。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解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仇军从赵勇处购买的32号车库的行为是否有效。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刘艳飞对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分类,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及向赵勇了解房屋开发、买卖情况。
解飞作为1幢的实际开发商将306室房屋抵给赵勇,其后仇军与赵勇商谈购房过程中,一并购买32号车库符合人们购买楼房并附带购买车库的惯常做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306室房屋现登记在仇军名下,同时,由于32号车库系该房屋买卖的附属财产无需办理产权登记,诉争车库所有权也一并归仇军所有。解飞对仇军的房产登记表示认可,视同其对诉争车库的权属也予以认可。经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后,最终判决被告仇军系某小区1幢32号车库的所有人,驳回原告解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