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卸货时身体从车内掉出车外,被侧翻的车挤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车内人,不符合保险赔付范围为由,不肯赔付。最终丹徒法院判决,驾驶员在身体掉出车外的瞬间已经从车内人变成第三者,因此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去年617日,驾驶员赵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卸货作业时,车辆发生侧翻,赵某身体掉出左侧车外,被车辆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

 

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将自卸货车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车主李某也就商业险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赵某是该车的驾驶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在受害人之列,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均统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赵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双重身份,一开始他是车辆的驾驶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他并未置身车辆之内,在他摔出车外的瞬间,他已经由“车上人员”变成“第三者”,且赵某确实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