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被售楼处经理侵占 房地产公司被判双倍返还
作者:周超 许媛媛 发布时间:2014-03-20 浏览次数:301
赵某去某售楼处购买房屋,售楼处经理夏某热情地接待她,向她详细地介绍户型、采光、楼层等,赵某经过比较,看中了一套高层房屋,总价款是475790元。经过和家人商量,一致同意购买该房屋。一个月后,在夏某的催促下,赵某带了定金5万元到售楼处,与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并且让夏某帮她交了5万元定金,夏某向她出具一张收据。房屋认购协议上的是江苏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下的房产。
后来,赵某找到置业公司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而置业公司却一直拖延,拒绝和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不同意返还定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双倍偿还其定金共计10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竟然有隐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2011年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房产委托给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夏某系该销售公司聘用的销售员,负责销售工作。2011年7月,赵某与夏某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未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赵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夏某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交款单给赵某。但是,夏某未将钱款交付置业公司,而是占为己有了。现夏某因为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现正在被通缉中。
江苏省泗洪法院审理认为,夏某虽非被告单位职工,但其系置业公司委托销售公司的员工,负责的是房屋销售工作,其与赵某签订认购协议书并出具收条与交款单的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故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令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给赵某。置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置业公司返还定金85000元,如果其未按时返还,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后因置业公司未按时返还,置业公司被强制执行返还赵某10000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