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就医后去世,责任谁承担?
作者:王巍、罗树平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307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三原告的家属李某因四肢关节肿痛、上腹胀痛先后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刁铺卫服中心)、泰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泰州人医)入院救治,但后患者病情加重而病故。三原告遂将上述两医疗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因患者李某死亡导致的各项损失计388718.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原告尤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为李某的妻子、女儿和儿子。
诉讼中,法院委托泰州市医学会就两被告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李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应以诊疗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基础。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已明确,医方(刁铺卫服中心、泰州人医)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虽在江苏省医学会就本次鉴定的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原、被告的质证后,原告方仍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但三原告的质疑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法院对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予以采信。三原告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无相关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三原告并提出对刁铺卫服中心的病程病历记录是否一次性形成进行鉴定,因该病程病历记录在送交医学会鉴定前原告方进行了质证予以了认可,故法院对三原告的这一要求也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