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月,蒋某到李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当驾驶员,第二天,老板李某就以公司资金紧缺为由向蒋某借款八万多元,约定于2013530归还借款。但不久公司停业,老板李某手机关闭,人也下落不明。无奈之中,蒋某一纸诉状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把李某以及他的前妻肖女士一并告上了法院。

 

蒋某认为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骑跨了两被告10天的婚姻关系,坚持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肖女士认为,李某经营汽车租赁及向原告借款时,她们夫妻早已分居,所以她毫不知情。        

 

李某和肖女士于20005月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中,肖女士无法忍受李某终日沉溺于赌博,因此分别于200411月、20116月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20124月肖女士再次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1012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离婚后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李某的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向蒋某的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双方早已分居,且李、肖两人的离婚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之中,肖女士对此借款事实确不知情,故法院认定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常熟法院判决由李某归还原告蒋某借款。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只要所借的外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使用的,不论另一方是否知道,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