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江苏南通的吴女士就是一个爱美之人,然其面部几个的黄褐斑,让她烦恼不已。在听信一家美容会所的宣传后,女士选择了祛斑美容。然而几个月的美容疗程后,女士脸部竟出现了新的疤痕。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会所告上了法庭,日前,该起美容纠纷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女士获赔损失17万余元。

 

女士已过不惑之年,在一家大型超市当营业员。由于职业的因素,女士对自己的形象格外在意。随着年龄的增长,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黄褐斑,女士常常为此烦恼不已。201210月,女士走进了一家美容会所,进行祛斑美容。店主金某与女士签订一份祛斑登记卡(黄褐斑),载明了操作中出现的现象和注意事项,金某在登记卡上作出“院方配发全套祛斑产品一套,用完后顾客自行购买”、“偶有顾客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等承诺,并补充“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6800元。当天,女士预付给金某2000元。

 

此后,女士按金某要求,做E光、补水、激光等美容祛斑项目,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14,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出现凹陷性。两个月左右仍不见好转。在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如在一年之内没有完全好,愿承担一切责任。同年7月,女士去医院门诊,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719女士申请伤残鉴定,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女士面部疤痕形成与美容会所在女士面部所涂药水有因果关系,因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影响容貌,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2013729,吴女士向通州区卫生局投诉,通州区卫生局检查后发现该美容会所系金某个人开办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非创伤美容服务。该会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27月份开始开展脱毛、祛斑等医学美容项目,通州区卫生局遂对金某作出责令停止开展脱毛、祛斑等医学美容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为赔偿问题,女士于2013730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金某在没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为原告用药水提取面部黄褐斑,致使原告面部烧成疤痕,落下终身残疾,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金某认可原告在其处做美容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目前面部状况比做之前更好,并且时间越长原告面部恢复就越好。即使原告面部美容比做之前有所降低,也在原告能认知的范围内,原告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本案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应适用医疗事故标准进行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祛斑登记卡,属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份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现司法鉴定部门确认原告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因被告所涂药物不当造成,达到八级伤残的损害程度,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原告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被告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考虑到原告损害部位在面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女士损失人民币173954.94元,并退还原告女士美容费2000元。

 

判决后,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金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美容变毁容  消费需谨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爱美人士开始关注自己的容貌,追求完美无缺,甚至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整容。”本案的一审法官介绍,近几年来,各种美容会所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迎合了人们追求美好的心理愿望,但也导致了美容纠纷多发,有的消费者美容变毁容,往往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得不偿失。

 

“消费者对美容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美容,是美容纠纷增多的原因之一。”法官说,一些美容会所,为争取到客户,往往夸大美容效果,并超越经营范围,采用医疗手段美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取医疗措施,损害后果往往难以逆转。据介绍,通过创伤性方式进行美容整形,属于医学诊疗范畴,如脱毛、祛斑等都属于医学美容项目,但美容会所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整容无疑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法官提醒,即使是正规的医疗机构,也难免存在医疗风险,消费者在选择医学整容时,应当慎重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美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