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美容“美”疤痕 消费者获赔17万
作者:金永南 鲍红梅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347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江苏南
此后,
为赔偿问题,
庭审中,金某认可原告在其处做美容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目前面部状况比做之前更好,并且时间越长原告面部恢复就越好。即使原告面部美容比做之前有所降低,也在原告能认知的范围内,原告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本案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应适用医疗事故标准进行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祛斑登记卡,属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份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现司法鉴定部门确认原告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因被告所涂药物不当造成,达到八级伤残的损害程度,损害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原告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被告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考虑到原告损害部位在面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
判决后,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金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美容变毁容 消费需谨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爱美人士开始关注自己的容貌,追求完美无缺,甚至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整容。”本案的一审法官介绍,近几年来,各种美容会所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迎合了人们追求美好的心理愿望,但也导致了美容纠纷多发,有的消费者美容变毁容,往往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得不偿失。
“消费者对美容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美容,是美容纠纷增多的原因之一。”法官说,一些美容会所,为争取到客户,往往夸大美容效果,并超越经营范围,采用医疗手段美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取医疗措施,损害后果往往难以逆转。据介绍,通过创伤性方式进行美容整形,属于医学诊疗范畴,如脱毛、祛斑等都属于医学美容项目,但美容会所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非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整容无疑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法官提醒,即使是正规的医疗机构,也难免存在医疗风险,消费者在选择医学整容时,应当慎重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美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