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寄宿生不遵守校规,在夜晚学校熄灯之后摸黑玩哑铃,不慎将也未按规定就寝的同学碰伤,造成同学鼻梁骨骨折。317,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胡来刚的医疗费1036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00元、护理费334.3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1081.18元,由被告邹光锋赔偿40%4432.47元,由被告虞阳中学赔偿40%4432.47元。

 

胡来刚与邹仁均系虞阳中学高一(1)班住校学生,住同一间宿舍。20131114日晚上十点左右,胡来刚与邹仁在寝室熄灯后未正常就寝,邹仁在宿舍走道上玩哑铃,胡来刚拎着密码箱在走道上来回走动过程中被哑铃碰伤。胡来刚受伤后,先后在沭阳协和医院、沭阳仁慈医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等,共支出医疗费10366.88元,其中在沭阳仁慈医院住院治疗10天。胡来刚出院后,将邹仁及其法定代理人邹仁的父亲邹光锋、虞阳中学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885.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邹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寝室熄灯后玩哑铃致伤原告胡来刚,具有过错,其父亲邹光锋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来刚及被告邹仁均系被告虞阳中学寄宿生,均为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加强管理。事发当晚,被告邹仁在寝室熄灯后玩哑铃至也未按时就寝的原告胡来刚受伤,学校无值班教师发现,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胡来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按时就寝,对损害后果发生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护理费为334.3元,营养费为1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原告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