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灯之后玩哑铃 碰折同学鼻梁骨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3-19 浏览次数:330
一高中寄宿生不遵守校规,在夜晚学校熄灯之后摸黑玩哑铃,不慎将也未按规定就寝的同学碰伤,造成同学鼻梁骨骨折。
胡来刚与邹仁均系虞阳中学高一(1)班住校学生,住同一间宿舍。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邹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寝室熄灯后玩哑铃致伤原告胡来刚,具有过错,其父亲邹光锋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胡来刚及被告邹仁均系被告虞阳中学寄宿生,均为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加强管理。事发当晚,被告邹仁在寝室熄灯后玩哑铃至也未按时就寝的原告胡来刚受伤,学校无值班教师发现,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胡来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按时就寝,对损害后果发生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护理费为334.3元,营养费为1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原告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