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东台法院受理了一件探望权纠纷案件。前妻气冲冲来到法院起诉前夫,要求法院帮助她行使探望权,见到自己9岁的儿子。

 

庭审中,孩子父亲称前妻陈述无法行使探望权不是事实,其经常去学校探望孩子,只不过在前妻试图将孩子带回家长住我不同意才引起了纠纷。当年前妻不顾夫妻7年情分,更不体恤孩子年幼,为了追求所谓的真爱执意要求离婚,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一个月就再婚怀孕生女,近一年半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出现探望过孩子。现不仅频繁到学校探望孩子,造成孩子在老师同时面前难堪(孩子多有怨言),更是向孩子灌输不好的思想,还试图将孩子带回她现在家庭中长期生活,导致孩子与爷爷奶奶以及现在的后母关系紧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应该查明事实,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只有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才准许探望权中止。

 

本案中孩子的母亲即使没有给付抚养费但要求探望孩子的诉求并无不当。但是其在探望的过程中的没有尊重孩子的意愿,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且把小孩因此产生的对其的反抗情绪误以为是孩子父亲家庭成员的挑唆,有意的向孩子灌输孩子父亲家庭成员不好的言论,制造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对此法官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在法官以及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这对离婚2年后的怨偶终于能够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对如何履行孩子的探望权达成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