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件因一根连接煤气钢瓶和台灶的塑料管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销售者依法赔偿消费者陈强损失8000元。

 

陈强于20143月初在某杂货店购买了一根燃气透明管,不料使用不到半个月时间,在一次烧中饭的过程中,透明管突然爆裂,窜出火苗,将陈强膝盖以下8%面积烧伤。随后陈强便找到该杂货店老板,该杂货店老板承认商品是在他的店里卖出的,但认为该塑料管是在某批发部购进的,且是名牌产品,不会有问题,不同意赔偿。陈强无奈遂向消保委陆家分会投诉反映情况,经过消保委陆家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该杂货店和该批发部相互推卸责任,均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陈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查明两被告均不能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属“三无产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两被告同意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杂货商、批发商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协商解决:首先,消费者可以直接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其次,消费者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最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此外,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