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周到招揽客 设局聚赌赚抽头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289
赌博是万恶之源,其社会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历来都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把赌局设在城乡结合部,因而,城郊的赌博之风有所抬头,聚众赌博案件时有发生,既败坏了社会风气,又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安定因素,本案刘梅等4名被告人,就是利用农村设赌局比较隐蔽的特点,从租用场地、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具、派人在赌场外望风、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
家住泰州市海陵区郊区刘梅,曾因赌博六次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和罚款,虽然多次受罚,可其赌性仍不改。2013年7月间,刘梅找到自己的有着同样赌博爱好的好姐妹王英和刘红商议,刘梅提出自己准备开设赌场,雇请她们帮忙。其中王英负责在赌场内递送夹赌资的夹子,刘红负责在赌场外望风;因为场地都选择在不引人注意的交通不便之处,参赌人员需要接送,于是,刘梅又找到开车的刘华,让其接送参赌人员。刘梅每次给予上述3人每人200元的好处费。开设赌场的准备工作就绪后,刘梅积极着手联系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先后在泰州市海陵区的京泰路一工棚内、海陵区苏陈镇农户家中,三次设赌局,采用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达20多人。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梅伙同被告人王英、刘红、李华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王英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梅、王英、刘红、李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刘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