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的车开,却不知车辆交强险即将到期,偏偏在交强险过期8个小时就出了车祸,损失该由谁买单?近日,镇江市丹徒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12月27日,从安徽来镇工作的单先生向好友汪先生借了一辆车使用。第二天早晨,单先生行驶到丹徒新区时,撞上了骑自行车的成先生,致使成先生受伤。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于是交警部门便依法将汪先生的车辆扣留。单先生立即与车主汪先生取得联系,汪先生表示自己的车辆是从别人手上购得的二手车,购买时车辆有保险且已经过了户,但并不清楚保险何时到期。得知查询结果后,汪先生也傻了眼,原来该车交强险正好于2013年12月27日晚24时到期,即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过期。受伤的成先生一纸诉状将车辆驾驶人单先生和车主汪先生告上了法庭。
丹徒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将没有保险的车辆借给别人使用,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单先生应在借车时核实车辆的保险和年检情况,因此双方在本起事故中都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汪先生和单先生共同赔偿了伤者成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