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5日,67岁的张阿婆在乘坐20路公交车时,当听到公交车的播音员播报其欲到达的站点时,张阿婆起身准备下车。没想到,当她站起来时,公交车不知为何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张阿婆摔倒并严重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现已伤愈,但因外伤致L1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张阿婆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司,其司机应当在客运服务过程中谨慎驾驶,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庭审后,公交公司与张阿婆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前往其住所看望了她。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张阿婆从上公交车的那一刻开始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客运服务的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应对张阿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