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虚构标志 消费者请求工商处罚“遭拒”引诉讼
作者:赵建峰 张晓红 吴云霞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358
2012年6月份,如皋市詹某在顾某所开的门店中采购了一批门窗。购买商品时,顾某向詹某介绍,其销售的门窗都是“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同时在顾某给詹某的销货订单上,詹某也看到了类似的字样。但购买门窗后,詹某发现门窗的质量根本不像顾某介绍的那样。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詹某得知顾某销售的门窗其实既不是中国名牌也不是国家免检。
如皋市工商局受理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并组织詹某与顾某就门窗买卖问题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未成的情形下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双方。同时,在如皋市工商局调查过程中发现顾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詹某对如皋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于
庭审中,原告詹某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并认为如皋市工商局尽管对其申诉进行了调查,但并未按其申诉的要求对顾某进行处罚。同时詹某认为如皋市工商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当,其作为消费者申诉,被告工商局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依据。
被告如皋市工商局认为,产品销售订单是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信息载体,“中国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国家免检”是企业的一个荣誉称号。顾某在明知其经销的门窗并未取得相关标志,利用其事先制作的产品销售订单,对其经销商的信誉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顾某仅在其产品销售订单上作了“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的宣传,并未在门招店招、商品样本等显著位置进行类似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小,应认定为情节轻微。且在事发后,顾某立即停止使用并上缴了全部未使用的产品销售单。同时,如皋市工商局在随后的跟踪检查中,发现顾某在新销售订单上已没有“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等字样,也没有发现顾某在其销售的商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类似文字,因而对顾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合理恰当的。
整个庭审围绕如皋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而展开。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参加庭审的如皋市工商局局长贾宏斌表示:出庭应诉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如皋市工商局是重视并积极化解纠纷的。同时要求辖区工商所负责人全部参与旁听庭审,也是希望今后的执法活动能够更加规范、合法。
该案于当日上午庭审结束,如东法院将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