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佛山中院正在试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以来,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但117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因佛山中院规定审判长判错案自担责,这次审判长选任中,有个别审判经验丰富的庭长并未报名竞选,笔者认为资深法官放弃高新的审判者竞选的原因就在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已严重影响法官正当行使职业权利。

 

在目前职业责任与职业保障、职业豁免相脱节的情况下,期待法官独立办案只能是一厢情愿。诚如北京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傅郁林所言,其不赞成人人自危式的改革,并强调司法改革可以打折,但一定要打包,绝对不能只增加独立、不区分责任,也不能只保留责任、不改善待遇。那么究竟什么是“错案”呢?业内人士大多知道,案件被改判发回并不代表着案子就是“错案”,而究竟什么是“错案”,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尚是众说纷纭。如果我们承认司法裁判是一项专业化的社会活动时,我们就应对为所谓的“错案”界定一个标准,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由专业人士认定,而不是当前由当事人反应后由纪委及检察院来认定。

 

毫无疑问司法裁判是需要由通过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专业法官进行的一项专业化社会活动,因此必须要由真正的专业化人士来认定“错案”,否则就是外行评价内行。医疗事故鉴定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由医生组成的医疗专家认定,类似地对错案的认定亦应当在中级法院的辖区内成立类似医学会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错案的认定。而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惩戒是欧美法治发达国家的通例。从国际上看,对法官惩戒机构也有要求。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要求法官惩戒机构应是永久性法庭或委员会,其组成应以法官为多数,该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

 

那么“错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让法官承担责任的“错案”应当定义为法官故意或重大明显违法的案件。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不存在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就不能判定为错案。若仅因结果被二审改判或再审撤销就认定为错案,那二审和再审程序制度的设计就毫无意义了。因为法官办案,非徇情枉法,贪赃枉法一律不得追责,因为,一审之后有二审还有再审,对此法律规定的纠正渠道是畅通的。反之法官办案过程若无违法违纪问题,仅因裁判结果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应当享有免受追究的权利。

 

法官只要依照程序来审理案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双方的证词和意见,即使是判错了,也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包括法官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因此法官判错案也是正常的。因此我们应当反思目前各级法院制定所谓错案追究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官的救济权利无充分保障。法官法第三十一条赋予被处分法官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但是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决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也赋予了被处分人员申诉权,但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可见,申诉权是一种软性权利,对法院几乎没有制约力。

 

西方国家为避免法官被非法追究,赋予了法官充分的救济权利。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规定了被惩戒法官四大程序保障原则: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这四项原则是惩戒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求和底线。

 

在美国,对法官的惩戒措施不仅包括对法官违反道德行为的一般性制裁,还包括对法官的弹劾、免职。在确认法官有不正当行为后,各州法官行为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必须作出适当的惩戒决定。这种惩戒要针对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体不当行为,比照先例,对每一个个案的个人行为作出评判。法官的不当行为有许多种,从收受贿赂到接受慈善募捐晚宴的赠品,这使可能产生的惩戒也很多,包括从非正式的调整、私下劝诫到免职等。即使如此,纪律部门要作出适当的惩戒决定还是非常困难的。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美每年通过司法纪律程序被公开惩戒的法官有百人之多。

 

而目前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另外一个危害是会引导一审法官通过疏通二审或再审法官维持自己的判决,避免因二审或再审改判给自己考评带来不利,也会引导一审法官先行与上级法院对口审判庭进行请示或沟通,其危害显而易见,一是弱化独立审判制度;二是弱化两审终审及再审制度;三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救济更难。况且若以裁判被发回重审,或二审、再审改判为标准认定错案,并制定相应的追究制度,是对宪法体制的严重破坏,也是对法官合法权利的侵害,不仅不应支持,而且必须抵制。否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独立审判,两审终审和再审制度就无存在必要。

 

 

没有身份保障,法官可能因一案一事随时丧失法官身份,处于自危的处境,又何来依据法律维护正义的勇气?佛山法院系统的资深法官放弃竞选审判长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例子。因此我应对确立这样的制度:法官履行审判职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享有免受责任追究的特权,法官职责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刑事追究。法官办错案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是难免的,正因为这样,才会存在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法官的这些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所为应免责。除非法官故意违反职业义务而枉法裁判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否则,法官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