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理念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作者:吕祝华 发布时间:2014-03-17 浏览次数:2737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这是因为其事关重大,影响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
当前,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存在着一些“关系错位”的现象,并走上两个极端。一方面,部分律师和法官交往过密,形成了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和法官发生了激烈的对抗,形成了针锋相对的对立关系。
对此,从平等权的视角,首要的是认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独立平等关系。法官与律师,一个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一个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执业定位,但他们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共同以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职责,都是“护法使者”。由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所带来的法官地位的不恰当膨胀,使得部分法官不能正确对待律师。法官要改变“法官是官,律师是民间人士”的不平等观念,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执业尊严的方式来尊重律师,不得自恃法官的权威,对律师的权利无端限制甚至是剥夺。律师也应当尊重法官,尤其是应当以尊重法官裁判结果的方式来尊重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官与律师的独立平等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根基。在此前提下,也才能正确认识与建立法官与律师的业务合作、相互制衡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首席大法官的讲话也明确告诉了我们法官和律师应当合作。这种合作是法官与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的合作。但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合作仅限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作,法官与律师自身必须要把握好合作的“度”。否则,如果合作过多或许会陷入司法勾兑的泥潭。关于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制衡关系,二者之间相互督促改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正因如此,才使得二者在其各自的职业轨道上正确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