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友陷“仙人跳” 网络交友须谨慎
作者:时良敏、黄伟 发布时间:2014-03-14 浏览次数:397
玩微信的人都知道,微信有一个“摇一摇”的功能,给热爱交友的人们很大的便利。那么它可以摇出艳遇吗?近日泰州市高港区的
今年29岁的侯某没事比较喜欢玩微信,前不久的一天,他玩微信“摇一摇”的时候,碰到了一位昵称为“一生所爱”的微信好友。侯某通过微信个人图片资料,发现这个微信好友长得还蛮好看的。于是,侯某就饶有兴致地和“一生所爱”聊了起来,一来二往,侯某感觉和对方蛮聊得来的,双方都有相见恨晚之意。心花怒放的侯某认为自己遇到了红颜知己,觉得一定要见见这位微友,后来就主动邀约对方吃饭。饭后,两人“心照不宣”地走进了一家宾馆。侯某还在庆幸一场免费的艳遇的时候,但是才进房间没多久,几个男子突然冲进了房间。其中一个男子自称是该女性微友的老公,上来就对侯某拳打脚踢,并声称要将此事告诉侯某的老婆。侯某担心此事被他老婆知道后会和他离婚,家里闹得鸡犬不宁。于是,侯某提出拿钱私了。因当时侯某身上没有钱,就到外面找朋友借了5000块钱给了对方。
事发后,侯某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民警通过受害人提供的相关线索调取了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并对录像进行了研判,迅速顺利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关于如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民警想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工具,就是微信。后来,派出所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昵称为“一生所爱”的微信号联系上了嫌疑人,由民警化妆为普通网友约“一生所爱”见面,并顺利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吴某、翁某、徐某抓获归案。
原来,今年32的吴某和老公翁某在扬州某船厂附件开了一家排挡。平时比较喜欢玩微信的吴某很快认识了一名在船厂做保安的张某,并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来,二人之间的关系被翁某发现了。一开始翁某准备找张某算账,但在吴某的苦苦哀求下,并保证不再犯之后,翁某出于家庭考虑原谅了吴某。一来二去,原先是情敌的吴某反而跟张某成了朋友。风波平静后,吴某在一次玩微信的时候认识了受害人侯某。吴某、翁某、张某三人就密谋由吴某引诱侯某,然后再伺机实施威胁敲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吴某、翁某及徐某(另案处理)在泰州市高港区、镇江扬中市等地,先后多次采取微信聊天色诱、暴力威胁捉奸等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张某等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张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及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翁某、吴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800元,上述赃款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诉讼中,被告人翁某退出其余赃款人民币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翁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事前参与共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且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了利用微信色诱被害人、电话联络等行为,事后三被告人平均分配赃款,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犯罪地位相当,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吴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翁某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参考被告人翁某所在社区关于其一贯表现良好及其家庭情况特殊的调查意见,可给予被告人翁某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吴某、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均为男性,因为害怕被他的亲朋好友知道此事后脸上无光,所以他们在被威胁打骂后都没有报案,而是选择了沉默。俗话说,网络是把双刃剑,它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诱惑和陷阱。所以,广大民众要自觉抵挡住各种诱惑,更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