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月,张某夫妇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书》,约定张某夫妇承购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权益,双方约定由张某夫妇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其要求实现住宿权的时间和旅店,旅游公司即为其进行预定并且在预定成功后,为其支付住宿费用。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支付了合同款项23800元,但之后并未实际享受过合同项下的度假住宿权益。后张某发现该旅游公司授权苏州分公司销售度假俱乐部度假权益资格仅有四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期限却有十年,张某夫妇认为旅游公司虚假宣传,加上提供服务的公司在省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在国外,遂对合同将来能否履行产生了怀疑,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权益承购合同书》,旅游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旅游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方无权擅自解除有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夫妇解除合同的诉请,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近年来,“分时度假”这一新型旅游产品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所谓“分时度假”,就是把酒店或度假村的客房或公寓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依时段进行分解,按一定期限以会员制的形式一次性出售给若干投资者,投资者获得该时段内到酒店或度假村休闲度假的权益。“分时度假”概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目前在国外已经有着相对比较成熟的运作体系,也很受欢迎。但是此模式引入我国十余年来,一直都是诟病多于肯定,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引发了许多矛盾甚至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权益承购合同书》的定性。旅游公司主张为新型合同,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将其定性为服务合同;二审法院则认为属于委托合同。从合同内容来看,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取得的度假权益并不是所有权,不符合买卖合同要求转让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从主体的合同义务来看,旅游公司并不具备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资格,其合同义务也并非直接提供旅店住宿服务,因此,也不符合服务合同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的人身性特征。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无论是预定房间还是支付费用,旅游公司是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按照消费者的指示来处理事务,且旅游公司处理上述事务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消费者个人。以上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故二审法院将《权益承购合同书》的性质界定为委托合同,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旅游公司均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市场上的信任危机,旅游行业应当加强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减少消费者投诉,树立诚信形象。消费者对这类新兴产品也要理智对待,尤其在订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误入“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