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妥善解决一申请公司强制解散清算案
作者:孔维璌 吴欢 发布时间:2014-03-14 浏览次数:329
缘起:两股东闹分家,一拍两散要清算
2000年,徐某和李某合资注册了一家服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两人为公司股东,徐某出资15万元占30%,李某出资额为35万元占70%。在开始的三年里,公司经营的还算顺利,后因经营思路不同,两人开始产生分歧,而且矛盾激化,股东徐某想要退出公司,要求在退股时撤资并分配企业经营利润,提出要李某以100万元接收她在公司的所有股份。双方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劳动关系的终止、债权债务的结算初步拟定了协议,但最终因在付款期限和付款担保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因此,股东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启动公司强制解散清算程序,就公司现有财产进行分配。
争论:解散事由是否已出现?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仅为10年,即已于
“李某拖延清算,也是解散事由。”徐某面对李某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提出了另一个她认为的解散事由。并表示,她于
解散:公司发展遇危机,何去何从?
在双方股东举证的基础上,法官开始研究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从公司提交的
法院调解与司法建议:让公司存续,为发展护航。
面对股东矛盾激烈,公司资产结构不良,企业职工失业在即的情况,常熟法院决定召集股东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分析诉讼风险。考虑到两股东仍在一同上班,法官便一早赶至该公司送达听证通知,见两股东均有和解之意,法官就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对企业运营情况的深入分析,和预测公司进入强制解散清算程序的风险,最终经过一个个细节的梳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股东李某支付徐某100万元,分5年付清,徐某退股,协议达成已是晚上七点多。
对于该公司资产结构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及时修改章程,经营期限、股东变更等内容章程应当与工商记载保持一致;同时拓宽销售渠道,消化库存服装,增加公司现金流。尽快改变公司资产结构单一的现状,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连线法官:办案为化解矛盾,股东和解企业才有健康发展的机会。
公司经营期限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其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两股东通过函件来往,虽涉及公司解散,但实际上未有股东会决议,且事后两名股东仍在经营公司,因此不存在拖延清算,所以本案不符合强制解散清算的条件。处理这个案子时,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是简单的,但是申请人可能会以股东知情权等理由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一旦陷入不断涉讼的泥潭,那么发展前途和四百名职工的命运堪忧。公司的净资产,如果进入快速清算,高昂的“关门费用”必定会使公司资不抵债,因此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化解企业危机是唯一的出路。
常熟法院延伸职能,让具有一定前景的企业渡过困境,得以继续经营,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股东间的纠纷问题,消除了公司一旦解散而造成的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