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收到前夫支付的一分钱子女抚养费,半年后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女士不敢相信,前夫朱某竞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降低儿子的抚养费。近日,海陵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女士与前夫朱某在一朋友的聚会上相识后,互相欣赏,相见恨晚,很快坠入爱河,组成爱的家庭,并有了爱的结晶。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女士的爱情也像很多俗套的八点档剧情一样,终结在婚姻的坟墓里。朱某认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遂坚持要求与女士离婚,并承诺离婚后会给儿子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抚养费。为给彼此保留一份美好的回忆,女士同意了离婚。离婚前,朱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任部门经理,女士在一家公司任普通职员。然离婚后半年,朱某不但未支付抚养费,却以其已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为由,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400元。

 

法院认为:朱某与女士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朱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义务。根据协议内容来看,离婚协议子女抚养中约定的男方应支付的每个月1500元抚养费实为朱某无论失业与否都应当支付的最低抚养费标准,说明上诉人在订立协议该条款时对其是否失业都应当支付每个月不少于1500元子女生活费是明知的,现上诉人提供失业登记证以其失业无工作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是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朱某要求变更协议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可以变更协议条款的规定情形,故对于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只要能离婚,什么条件我都答应”。这是现在的80后在夫妻吵架或为离婚对簿公堂时常说的话。冲动的后果,是现实生活中承诺的难以兑现,从而寄希望于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法律对于合同的变更是有明确规定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变更。奉劝想离婚的朋友,想一想离婚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掂量一下离婚后的得与失,权衡利弊,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