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7,高小明的账户收到一家外贸公司汇入的30万元,这30万是什么钱?高小明说是外贸公司老板归还的借款,公司说是委托高小明转交的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311,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这是公司预付的工程款,判决高小明返还外贸公司30万元。

 

外贸公司的老板朱立军与高小明是朋友,因外贸公司有房屋需要装修,便请高小明做工地监工,监督工程施工。2013826,外贸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将前期工程款30万元打入高小明的个人账户,由高小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向装修公司付款,但合同上没有高小明的签字。827,外贸公司向高小明汇了30万元。后来,高小明不再继续监工,即没有向装修公司付款,也没有将款项退回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便将高小明起诉到了法院。

 

高小明在法庭上说,他对外贸公司和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根本不知情,也不知道会有装修款打过来。外贸公司的房屋装修实际上在20134月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外贸公司老板朱立军请他做监工,答应每月工资1万元,直到8月底,装修工程进度也没有什么起色,自己便不干了,将房屋钥匙还给朱立军,离开吴江去了外地。到了9月,朱立军要他继续监工。他提出,朱立军早在1996年时曾向他借款26万元未还,朱立军答应他说借款和监工的工资都会尽快解决。所以,高小明认为外贸公司汇给他的30万元是归还的借款和工资。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为装修工地的监工,双方实际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双方都认可的委托内容只是监工,但从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二次监工的事实分析,由于工程进展不顺,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按工程进度付款也符合常情。高小明虽口头辩称30万元是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军归还的1996年借款,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并且高小明称其在20139月份才向朱立军提出借款和工资的事情,而在827,外贸公司已经向高小明汇了30万元,高小明的说法与事实显然存在矛盾。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工程开工后,高小明没有向装修公司付过款,在外贸公司起诉后,高小明仍拒不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外贸公司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高小明返还因委托合同取得的款项。根据以上理由,法院判决高小明返还外贸公司3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