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预付的工程款还是归还的借款?
作者:潘景信 发布时间:2014-03-14 浏览次数:389
外贸公司的老板朱立军与高小明是朋友,因外贸公司有房屋需要装修,便请高小明做工地监工,监督工程施工。
高小明在法庭上说,他对外贸公司和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根本不知情,也不知道会有装修款打过来。外贸公司的房屋装修实际上在2013年4月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外贸公司老板朱立军请他做监工,答应每月工资1万元,直到8月底,装修工程进度也没有什么起色,自己便不干了,将房屋钥匙还给朱立军,离开吴江去了外地。到了9月,朱立军要他继续监工。他提出,朱立军早在1996年时曾向他借款26万元未还,朱立军答应他说借款和监工的工资都会尽快解决。所以,高小明认为外贸公司汇给他的30万元是归还的借款和工资。
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为装修工地的监工,双方实际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双方都认可的委托内容只是监工,但从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二次监工的事实分析,由于工程进展不顺,外贸公司委托高小明按工程进度付款也符合常情。高小明虽口头辩称30万元是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军归还的1996年借款,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并且高小明称其在2013年9月份才向朱立军提出借款和工资的事情,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