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经营早点摊,一顾客在买早点时将电动车停放在摊位旁,电动车突然滑动撞上鲁某用于炸油条的油锅,致使鲁某深度烫伤,店主鲁某将顾客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十万余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店主鲁某和顾客王某各承担30%70%的责任,王某需赔偿鲁某66973.51元。

 

经查,原告鲁某在许庄街道三星东路桥东路南经营早点店。201384原告鲁某将炸油条的油锅放在门口西侧,经营所用的桌子摆放在门外台阶下的人行道上。当日上午630分左右,被告王某至原告鲁某的早点店购买早点,其将前刹已坏的电动三轮车正对停放在原告鲁某放置的油锅前的台阶上(该电动三轮车的车头对着油锅方向),该电动三轮车的电源没有被关闭。被告王某正准备掏钱购买早点时,该电动三轮车从台阶冲了下去,致使原告鲁某被油锅里的油烫伤。原告鲁某遂被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热油烫伤深二度-三度35%(共花去医疗费用86616.07元)。原告鲁某受伤后,被告王某给付其8000元。为赔偿事宜当事人经协商未果,原告鲁某于20131029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的损失。

 

另查明,原告鲁某经营的早点店未领取营业执照。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未领取营业执照,油锅放置的位置不对,属占道经营,原告本人是有责任的。此外,被告的车可能是被其他人碰到后滑下台阶。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将其前刹坏了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正对原告鲁某放置的油锅前的台阶上,电源未被关闭,该车冲下台阶致原告鲁某被烫伤,被告王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辩称,电动车可能是被其他人碰到后滑下台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鲁某经营早点店,未领取营业执照,在未对油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店门前的人行道上经营,其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鲁某自行承担。

 

经逐项核算,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07105.02被告王某承担70%74973.51元。因被告王某已给付原告鲁某8000元,该费用依法应当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故被告王某还应当赔偿原告鲁某各项损失66973.51元。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某赔偿鲁某6697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