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三年生下孩子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3-13 浏览次数:490
高某父母给了余某母亲10万元彩礼后,两人同居生活,没有领结婚证,三年之后,余某不愿意再和高某过日子,高某起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当初买衣物化妆品的钱。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2010年,高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按照习俗,高某为余某购买衣物、化妆品和三金。定亲当天,高某父母请余某和她的母亲梅某吃饭,梅某提出要十万元钱。高某的父亲就在饭前将钱取了回来,饭后数了10万元给余某母亲,放在一个盛酒的袋子里。余某母亲将钱提到外面给了她儿子,一起将钱拿上车就回家了。
当时高某19岁,余某才18岁,由于两人都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没办法领取结婚证书。定亲后不久,高某父亲和亲家商定,两人先一块过日子,等到了年龄再拿结婚证。
一年之后,余某生下了女儿,双方在家庭琐事和抚养女儿的过程中矛盾渐渐凸显,经常吵闹。2013年秋天,两人已经到了结婚年龄,高某提出去领结婚证,但是余某说,过了这么久不要结婚证也无所谓,两人又起争执。
余某到泗阳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孩子随被告高某生活,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沈欣怡独立生活为止。双方无其他争议。”
高某想想已经不再一起生活了,彩礼钱不能赔了,就起诉余某,要求余某返还当初的10万元彩礼及买衣服及化妆品的钱。
被告余某辩称:高某称其委托父亲将10万元彩礼交给梅某,属于赠与行为,高某不能再要求返还。再说高某因抚育权纠纷与被告余某订立了调解协议,其认可无其他争议。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高某于定亲当日给付被告梅某10万元,其目的是为了与被告余某结婚,高某与被告余某同居生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梅某作为彩礼的实际接受人对收到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调解书确认的“双方无其他争议”,双方并未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婚约财产等问题,因此应理解为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无其他争议。高某主张另为被告余某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礼品所花钱款,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因高某与被告余某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故对被告梅某返还的金额酌情确定为40%,即4万元。遂判决被告梅某返还高某彩礼4万元;驳回高某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