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偏远山区同一村庄的汤姓两老汉是同门兄弟,都已年逾古稀,近日却为了一桩房产纠纷反目成仇闹到了法庭。

 

上世纪七十年代,弟弟家境较差住房困难,而哥哥家境殷实,新建了一幢楼房而将老屋闲置。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弟弟给了哥哥5000元后就一家老小搬进了哥哥的老屋中居住至今并将自家的祖屋拆除了,但双方并未写下书面凭据。

 

多年过去了,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最近这山里老屋却可能面临拆迁,一下使房屋价值陡升,哥哥就找到弟弟,“这房子当年是租给你的,现在你也该还了,而且这么多年租金你也应该补给我。”弟弟一听哥哥这话火了,房屋可是当年花5000元买的,现在要拆迁了却说当年是租房,说什么也不同意把房屋给哥哥。因此,哥哥一纸诉状将弟弟告到了镇江润州法院。

 

案件受理后,面对拆迁利益,兄弟俩寸步不让,在法庭上也是满腔怒火,任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劝说也打消不了两倔强老汉固执的想法。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并结合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兄弟俩居住的村庄调查走访情况,法官分析:从合同订立当时农村经济生活条件来看,弟弟先付5000元巨大款项用于家庭租房生活且拆除了祖屋,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并且1995年弟弟也新建了房屋,但建成后仍居住在诉争房屋中,而哥哥也未提出收取租金或是让其搬离,故弟弟当时用5000元代价仅想租赁哥哥房屋一段时间的可能性极小。

 

况且,1995年弟弟将诉争房屋中的一间予以拆除了,在同一村庄居住生活的哥哥应该知道,但如哥哥所称仅是将房屋租给弟弟,作为出租人的哥哥在弟弟毁坏部分出租物情况下,竟然未提出任何异议,不符合一般人通常反应。

 

1997年原镇江市润州区土地管理局对诉争房屋所占土地完成了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认为该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为弟弟。此虽是政府部门一种程序性、阶段性的内部工作行为,但也是为了确定土地权属的前期准备工作。哥哥在后建楼房积极办理了相同性质的清查登记证情况下,并没有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相同性质土地使用证,且在政府部门完成的土地权属登记准备工作中,将弟弟认定为宅基地使用者而未提出异议,这不符合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的举动。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兄弟俩就诉争房屋应是达成了买卖协议而非租赁协议。根据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在原告律师在场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应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其主张的租赁合同关系,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见此情况,原告第二天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