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有两次被判刑入狱经历的九零后小伙袁某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又开始重操“旧业”,疯狂入户盗窃81起。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9年,袁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初,袁某刚从监狱的牢门走出不到一个月,就又因盗窃被法院判处九个月刑期,201212月底刑满释放。岂料,袁某屡教不改,好逸恶劳成性,刑满释放刚两个月,袁某便又做起了“老本行”。20132月某日,被告人袁某窜至至启东市王鲍镇久南村四组被害人郁某某的农宅,推门入室,经翻找,未窃得财物,遂离开。袁某发现隔壁陆某某宅院大门紧锁,遂翻墙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次日,被告人袁某又乘公交车至启东市寅阳镇,后步行至该镇晁汀村五组赵某某宅,溜门入室窃,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32月至9月间,袁某游走于启东市各乡镇村舍之间,以农户为作案目标,采取采取溜门、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81起,窃得人民币、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6075元。同年94日,袁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窃得钱款均已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罚。

 

 

法官说法:

 

1)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和数额较大的盗窃并列一起,成为独立的犯罪情形。从法理来看,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并无数额限制。只要怀着盗窃的犯罪故意,从一踏入他人住宅起即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因此,本案中袁某实施的81起入户盗窃中,虽然有很多次入户盗窃但没有窃得财物,但不影响盗窃犯罪既遂的成立。

 

2)关于量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江苏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三年。考虑到本案中,袁某几个月内疯狂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加大,且是累犯,遂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