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七名被告人,本来凭自己的辛勤劳动,做自己的本分生意赚钱,无可厚非,而且从事水上运输行业,收入也不低,但这七名被告人动起了歪念,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自己所承运的黄豆,监守自盗。最终这七名被告人,他们有的系夫妻、有的系母子同时走上了审判的被告席,教训十分深刻。

 

益海(泰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是作为益海粮油总公司的中转公司,负责进口粮油向内地调运的中转站。20121月至6月间,益海粮油总公司有一批从国外进口的黄豆需从江苏泰州运往湖北武汉。该公司招募了长期从事水上运输生意的潘龙、魏珍、潘华、张好、代伟等人,共三条运输船承运。其中,潘龙和魏珍系夫妻关系,潘华和张好系母子关系。他们在承运益海公司的黄豆时,当黄豆运上船后,由公司和船主双方确认,并且用油布封好,公司打上铅封,然后才启运目的地。

 

2012130晚,被告人潘龙、魏珍在承运益海公司黄豆时,当船离开泰州港时,魏珍即与被告人史国联系,其后 ,潘龙将船锚在长江边,等候史国的小划船,随后,史国与其妻子被告人朱扣驾驶小划船来到潘龙所锚船的江边,以每斤15角的价格,潘龙、魏珍将其承运的黄豆卖给史国和朱扣。史国和朱扣以同样的交易方法,自20123月至6月间,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潘华和张好、代伟及马兵(已判刑)船上购买其帮助益海粮油公司承运的黄豆。2012611日深夜,泰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吴荣驾驶农用卡车运送一车黄豆从刘友码头驶出时,形迹可疑。经查系被告人史国、朱扣伙同潘龙等人盗卖的黄豆。案发后,被告人潘龙、魏珍、潘华、张好、代伟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潘龙、魏珍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650元;被告人潘华、张好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代伟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史国、朱扣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3965元。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潘龙、魏珍、潘华、张好、代伟、史国、朱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史国、朱扣数额巨大、潘龙、魏珍、潘华、张好、代伟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史国、朱扣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此案,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魏珍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张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代伟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史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笔者在与部分被告人交谈中得知,潘龙等七名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刑法的处罚是罪有应得,但其在水上运输行业的信誉度受损一时难以弥补,对今后的生意将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感到十分后悔。他们表示要彻底悔罪,今后要合法经营,通过诚实劳动获取钱财,才能心安理得。(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