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姜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持卡人翟某因透支消费无力偿还且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

 

透支不还,银行报案追索

 

20089月,翟某以酒店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姜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姜堰支行申领信用卡各一张,后又于20093月,冒用其妻的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姜堰支行办卡一张。用卡初期翟某还能按时还本付息。2010年初,由于经营不善,翟某经营的酒店倒闭,工厂关门,并欠下三百多万元的债务。在向他人无法借款的情况下,翟某打起了三张银行卡的主意,于20101月至8月间,共透支人民币42947.35元。随后的两年里,两家银行虽多次通过打电话、挂号信寄送催收函、上门催收等形式向翟某催缴,但其总以各种理由推托,进而换掉了手机号置之不理,最后竟与银行玩起了“躲猫猫”,一走了之。无奈之下,银行向警方报了案,201310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翟某抓获归案。

 

判处三年,翟某后悔莫及

 

“我以为透支了信用卡没什么关系,只要有钱了再还上就行……海陵法院拍卖了我的房子,现在有一部分钱已到了法院帐户,我想拿这部分钱用于还款,请求法院对我宽大处理。”法庭上,翟某一次次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后悔之情溢于言表。但因翟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曾因违法行为四次被行政处罚,拍卖的195万元房款不够清偿所欠的债务,法院没有采纳翟某的意见,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诚信消费,法官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王德武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不予偿还就已构成犯罪,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就是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适度的超前消费无可厚非,但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过度的超前消费,就有可能触犯刑律。希望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多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王法官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