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上午,赣榆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牛肉、含甲醛豆腐干、豆腐丝两起案件进行宣判。两起案件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郑某及郑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赣榆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3414,雇人开车到山东省沂南县大成庄集市,在明知其购买的牛是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情况下,仍购买了7头牛,并运至赣榆县赣马镇屠宰场进行屠宰,后在没有检疫的情况下,将24件牛肉制品共1952斤发往上海。2013416凌晨,途径沈海高速朱桥公安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货值为47775元;被告人王某某、郑某、郑某某自20135月以来,在赣榆县赣马镇租用场地生产加工豆制品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在生产豆腐干、豆腐丝过程中,多次添加有毒化学药品甲醛溶液用于防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在生产的豆腐干、豆腐丝中添加甲醛溶液的情况下,郑某仍为其提供原料,并帮助其进行生产、销售。2013723,赣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赣榆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王某生产地豆腐干750公斤、豆腐丝200公斤,并检测出豆腐干、豆腐丝甲醛含量为77mg/kg,190mg/kg,查获郑某租赁地豆腐干68.06公斤、豆腐丝203.18公斤,甲醛含量分别为88mg/kg143mg/kg

 

赣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王某某、郑某、郑某某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