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句容法院审结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陆某某个体经营一家喷涂服务部,并招募工人经营,因经营不善,2012年至20136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拖欠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52572元,2013617,被告人陆某某离开句容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628,经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3913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拖欠工资人民币152572元,并发还给工人。合议庭鉴于被告人陆小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小元案发后已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予以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合议庭以被告人陆小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该院高度重视并加大欠薪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拓展延伸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通过刑事司法切实有效保障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工人的合法权益,对一审审结前能积极退出欠薪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做好被告人的训诫教育工作,加强对案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延伸案件审理外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