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院庭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审判骨干的引导示范作用,近日,京口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法院院、庭长办案的相关规定》。

 

明确办案人员的范围。规定要求,有审判职务的院领导、综合部门负责人和庭长每年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院长通过主持审判委员会参与案件审判,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监督案件审理执行。

 

明确办理案件的范围。规定要求,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庭长主要参加合议庭审理或者直接承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发回重审或者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明确办理案件的方式。院领导主要通过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的方式参与案件审理,也可以自己承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有审判职称的综合部门负责人分到相关业务庭通过参加合议庭或者直接承办的方式参与案件审理,业务庭庭长通过直接承办案件的方式审理案件。

 

明确办理案件的数量。院领导全年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少于12件;具有审判职称的综合部门负责人全年承办或参与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不少于24件;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庭长全年办案数量不少于本部门办案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全年承办的案件不少于36件。同时,规定要求副院长、庭长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副院长每年至少开2个公开示范庭,庭长每季度开1个公开示范庭,全年不少于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