蝇头小利诱惑 明知故犯收赃
作者:王玉林 发布时间:2014-03-11 浏览次数:291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句话在被告人林玉刚、李志银身上再次得到了应验。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林玉刚明知对方所购买的摩托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应对方的要求帮助为其赃物掩饰,收取服务费;被告人王志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贪图便宜,仍予以低价收购摩托车。两名被告人为了区区小利,不惜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林玉刚在江苏省建湖县城经营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由于电动车的普及,其摩托车维修店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只能维系生计。2011年底,林玉刚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摩托车收购生意的孙红涛(已判决)。其间,孙红涛向林玉刚坦述讲,其所购买的摩托车都是低价收购的赃车,让其帮助更换车锁和其它零部件,另外借用抛光机,将摩托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磨掉,双方谈好价钱,林玉刚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人民币。孙红涛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先后从盗窃犯李长江(已判决)手中购得摩托车4辆,后送到林玉刚所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更换车锁,用抛光机磨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使其无法辨认。
2012年2月,盗窃犯李长江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苏源花园盗窃一辆豪爵天鹰摩托车,并在网上发布销售摩托车的帖子。王志银得知后,在孙红涛的陪同下至约定地点与李长江交易,王志银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1500元予以收购。其后,孙红涛将该车送至林玉刚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改换车锁,并用抛光机磨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不久,盗窃犯李长江被公安机关抓获,通过盗窃犯李长江的供述,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就将孙红涛抓获归案。林玉刚、王志银自知罪责难逃,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玉刚应孙红涛的要求帮其赃物掩饰,涉案摩托车经鉴定合计人民币17168元;被告人王志银收购赃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45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罚。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玉刚、王志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或者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保护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玉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志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