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花钱租下了一套房屋准备开KTV,开业时却发现该房屋离居民区太近不符合环保规定,无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进行正常经营,遂要求房东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余万元。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眼瞅着这几年KTV生意不错,于20119月租下了陈某位于江阴某大厦五楼的房屋经营量贩式KTV,房屋面积共计1500平方米,租金每年五十万,租期八年。李某拿到房屋后便开始进行装潢,装潢及购买各种音响设备共花费380多万元,把KTV装修得富丽堂皇。2012年春节过后,歌厅装修完毕开始进行试营业,生意还不错。李某按规定办理了消防及卫生许可证,KTV即将开业时李某向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告知他需对该房屋经营KTV项目进行环评。当李某向环保局进行咨询时,环保局的答复犹如给李某泼了一盆冷水,由于李某租赁的房屋边界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为23,小于法律规定的30,离居民区太近影响居民生活,不符合经营KTV项目的要求,无法通过环评,不能领取环保排污许可证。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意味着不能领取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李某非常沮丧,遂委托律师向陈某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因李某已拒付八个月房租,陈某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搬出租赁房屋及支付拖欠的房租,李某提起反诉称陈某交付的房屋无法满足合同中约定的经营KTV项目的条件,构成违约,要求陈某赔偿其装修损失2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拒付房租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量贩式KTV,其作为从业经营者,对选址负有注意义务,租赁合同中约定李某自行负责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李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对承租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充分了解,故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向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8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驳回了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28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