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卡存款失窃案件。

 

2011122,王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2011124因生意往来首次将10万元现金存入该银行卡中,但七分钟之后王某的手机短信收到了银行发来的取款通知,告知王某的银行借记卡被提取2500元。在随后的五分钟内,王某的手机短信先后七次收到了银行发来的取款通知,每次均告知王某的银行借记卡被提取了2500元。王某接到短信通知后非常诧异,因为银行卡还在他自己的口袋里,钱怎么可能被人取走呢?他来到银行柜台要求对这张借记卡进行挂失,书面挂失手续尚未完成,他就去公安派出所就信用卡诈骗进行报案,四十分钟以后,王某又收到一条的手机短信告知他银行借记卡被消费79000元。王某一直等待公安机关破案,但该案一直未侦破。半年之后,王某失去了等待刑事侦破的耐心,他直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自己存钱在银行卡中且设置了密码,卡也一直未离身,莫名奇妙的被人异地消费、取款,显然银行对此负有全部的责任。

 

银行方面则辩称,王某在第一笔款项被支取后即收到银行的短信提示,但他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比如书面挂失,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其次,王某发现此事后并未立即要求银行采取措施和调查,而是在事发半年多后,才起诉银行,银行直至收到应诉材料当天才确知此事。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银行无法进一步取证,因为银行的监控录像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是六个月),所以完全是由于王某的过错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银行无须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卞正鲁审理案件后认为,此事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首先银行应当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要提升自动柜员机智能化水平和识别假卡的系统能力,在储户反映银行卡有被恶意支取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挂失止付手续,防止银行卡上的存款进一步遭受损失,这是签订信用卡服务合同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次,王某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从王某10万元现金存入该银行卡7分钟之后就被人盗取,可以推定王某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存款情况在案发前就已被他人获悉,王某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第一笔款项被盗取后并未办理书面挂失止付通知,对后面继续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且事发半年后才起诉银行,致使银行无法调取保存期仅有六个月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对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负有法律责任。

 

经过法院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银行对王某的经济损失作出21000元补偿,双方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