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10日所作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自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以来,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这既是扩大人民民主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大幅增加,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现实决定了法院工作必须用新的手段、新的方法解决新的社会矛盾。基于此,各级人民法院更要充分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和作用,通过人民陪审这个媒介,使司法可以依法吸收社情民意,使社情民意可以正当影响司法,进而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民间智慧可以和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优势互补,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应对新的社会生活的能力。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熟悉社会生活,他们将群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认定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纠纷做出判断,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使得审判活动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体现了人民司法的属性,从而较好地实现了审判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人民陪审员以群众易懂、易信的语言解读法律,有利于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相融,有利于劝导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解纷。

 

应该看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充分借助陪审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这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司法走近人民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