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15日,赶赴兴化执行的南通开发区法院周修俊法官再次拨通了兴化个体老板刘某某的手机:“请问您是刘老板吗?我是南通开发区法院周修俊法官,我们查悉你在南通置有房产,拥有高档轿车。今日我们专程赶到你老家,发现你又在装修豪宅。你可以向懂法律的人咨询一下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接听电话的被执行人刘某某怎么也想不到南通开发区法院的法官会为一个小案件赶到其老家执行,惊愕之余的他答应尽快赶到南通了结赔偿事宜。619日,刘某某如约来到南通开发区法院,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安徽籍农民王某某于200910月受雇为刘某某的工地搬运石头,其左腿被石堆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伤致残。后经南通开发区法院调解,刘某某承诺于20124月一次性赔偿王某某45000元。因刘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只得于201265日向南通开发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刘某某系兴化人,长期在外做工程。其经济条件较好,在南通某小区有住房一套,并拥有高档轿车一辆。执行人员当即电话督促刘某某履行义务,其称无赔偿义务,王某某应向实际雇主索赔,并拒不与执行人员见面。此时,可强制处置刘某某的财产,但启动财产处置程序耗时较长,不能在第一时间实现申请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节约执行成本。为此,执行人员决定亲赴刘某某老家调查,以期找到本案执行切入点。2012615日,执行人员赶到兴化,发现刘某某在其老家建有豪宅,并正在装修。执行人员决定从人性化的角度入手,再做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