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效率,沛县法院积极对行政诉讼简便审进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以来,沛县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简便审适用率达到60%,平均审理天数较去年同期下降5天,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百分之百。

   

明确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简便审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而非审判程序,可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适用简便审。后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简便审,且简便审案件,还要遵守不得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简化准备工作。简便审当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好的情况下,可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内缩短举证时限,加快审理进程。而承办法官在签收当事人证据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证据状况,可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展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可进一步缩短行政诉讼审理时间。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过程中,除寄送通知单外,也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避免因通知单寄送原因导致当事人未接收到,确保当事人时到庭参加诉讼。

 

规范审理程序。法庭调查时,针对当事人在起诉状与答辩状中已自认和承认的事实,以及庭前证据展示阶段已表明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当庭直接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在当事人宣读完诉状与答辩状后,审判长对案件事实直接予以确认。适用简便审的案件,宣判前允许诉讼双方协商解决诉讼纠纷,若原告申请撤诉,经合议庭当庭合议后,可准许。